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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昌泰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昌泰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灶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占德,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君,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昌泰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昌泰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国栋审判员  樊红芳审判员  郭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敬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