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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晓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凤艳,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长寿信用社主任,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晓雪,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晓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供抵押房屋暂时不便处分,申请人未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