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某、潘芦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潘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周玉萍,监护人。被执行人潘芦青,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芦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芦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