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春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阳,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初中文化,某网外卖员,户籍地:天津市蓟县,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6月8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赵春阳饮酒后,在本市南开区长江道玉泉公寓某号楼下,无故将被害人郝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号为津M×××××银色尼桑逍客汽车、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号为津K×××××白色尼桑奇骏汽车砸损。当日,公安警员将被告人赵春阳抓获归案。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尼桑逍客汽车被损价值共计2180元、尼桑奇骏汽车被损价值共计2730元。现被告人赵春阳已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赵春阳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春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春阳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系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春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