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奇和与张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奇和,张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774号原告:倪奇和,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告:张乐兵,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奇和与被告张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奇和以原、被告自愿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奇和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奇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倪奇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