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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奇和与张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奇和,张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774号原告:倪奇和,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告:张乐兵,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奇和与被告张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奇和以原、被告自愿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奇和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奇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倪奇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