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苗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苗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滏临大街5号宾悦国际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姚东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克亮,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菊梅,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上诉人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峰峰矿区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