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尹家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民初574号原告:尹家进,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白艳芳,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文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日宏,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高红,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家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家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抢救费365元、医疗费69931.8元、医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166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修理费11606元、垫付白保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68000元,共计36726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凯迪拉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额度为100万元。2016年8月23日20时30分,原告驾驶×××凯迪拉克轿车沿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五十五中门口时,与行人白保钢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白保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责任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白保钢无责任。后白保钢入住太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9月19日出院进入康复治疗期,共计住院27天。受害人白保钢出院后,因意外摔跌碰撞头部左侧颅骨缺损处,致其此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处于康复阶段的脑组织再次遭受外力,原本脆弱的脑组织再次发生严重损伤而死亡。2016年12月27日,在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的主持调解下,原告与白爱英(死者白保钢的近亲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仅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由原告支付白爱英268000元,除此之外,其他款项均由原告垫付,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元,再未支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辩称、一、对2016年8月23日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期间均无异议。二、事故车辆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额为50万元,我方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三、事发后,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给白保钢医疗费10000元,应当予以核减。原告尹家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及责任强制保险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及住院病历材料、整案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汇款凭证、医药费票据、医药费明细汇总、护理协议及收条、死亡证明书、鉴定文书及照片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及两张收条、车辆修理发票及结算单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凯迪拉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额度为100万元。2016年8月23日20时30分,原告驾驶×××凯迪拉克轿车沿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五十五中门口时,与行人白保钢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白保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责任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白保钢无责任。后白保钢入住太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9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27天。出院医嘱为出院三个月来院进行颅骨形成手术。2016年11月12日,受害人白保钢出院后,因意外摔跌碰撞头部左侧颅骨缺损处,致其此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处于康复阶段的脑组织再次遭受外力,导致其死亡。经(并)公(交)检(尸)字[2016]194号鉴定文书鉴定,死者白保钢因意外摔跌碰撞头部左侧颅骨缺损处,致其此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处于康复阶段的脑组织再次遭受外力,原本脆弱的脑组织再次发生严重损伤而死亡。死者白保钢死亡后,其父亲白青云委托其姐白爱英处理赔偿事宜。2016年12月27日,在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的主持调解下,原告与白爱英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仅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由原告支付白爱英268000元。除此之外,死者白保钢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及抢救费共计70296.25元,其中原告支付60296.25元,被告垫付10000元。死者白保钢在住院期间,原告为其聘请了两位李永放、李宏忠作为护工进行护理,原告向李永放支付护理费7260元,原告向李宏忠支付护理费4400元。2016年9月19日,原告还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交通费、复查费和生活补助费,共计1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对事故车辆×××凯迪拉克轿车进行定损,车损为11606元,第三者损失为363078元。后原告的车辆经维修实际花费1160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在其承保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原告已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故被告也应在原告垫付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对其与死者白保钢之间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死者白保钢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垫付的医药费69931.8元及抢救费365元,因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也向医院垫付了10000元医药费,在计算原告垫付医药费时应予以核减,故原告垫付的医药费及抢救费合计为60296.25元。因死者白保钢为急性重度开放型颅脑损伤,原告为其聘请两位护理人员并无不妥,其由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出具的收据作为证据,本院认可原告支付的护理费为11660元。因死者白保钢死亡系因意外摔跌碰撞头部左侧颅骨缺损处,致其此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处于康复阶段的脑组织再次遭受外力,原本脆弱的脑组织再次发生严重损伤而死亡,其死亡属于因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对死者白保钢造成的伤害系死者白保钢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应对死者白保钢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死者白保钢在出院后休养期间意外的跌倒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因,死者白保钢应对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白保钢因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以2015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5828元为标准,按照20年计算,合计为516560元;丧葬费以2015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2960元为计算标准,共26480元,两项合计为543040元。因原告对死者白保钢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按70%承担),故原告应当赔偿死者白保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380128元。原告实际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26800元,低于原告应当赔偿的数额,并未损害被告的实际利益,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予以偿还。此外,死者白保钢在住院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营养费为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合计56000元,故原告主张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金额,且该笔费用原告并未全部支付,原告仅在于2016年9月19日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000元作为交通费、生活补助费及复查费,被告应当在此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予以偿还。原告对×××凯迪拉克轿车进行维修支付的11606元并未超过被告对其定损的数额,且该笔费用实际发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综上所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垫付抢救费及医疗费60296.25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68000元、护理费11660元、交通费、生活补助等费用1000元、车辆修理费11606元,合计352562.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尹家进支付其已垫付的抢救费及医疗费60296.25元、护理费1166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68000元、交通费、生活补助等费用1000元、车辆修理费11606元,合计352562.25元;二、驳回原告尹家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玮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于振江书 记 员 梁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