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青岛宝梭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青岛宝梭服饰有限公司,姜泽宗,张勇文,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505E。负责人:张风臣,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宝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凤凰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7853503A。法定代表人:姜泽宗,经理。被执行人:姜泽宗,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勇文,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55号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文,经理,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振华北街50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04030079。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宝梭服饰有限公司、姜泽宗、张勇文、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伟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