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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远军、吴友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08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庭。被执行人:陈远军,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友泉,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立强,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张桂月与陈远军、吴友泉、陈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因三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生态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张桂月申请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