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耿金海、吴栋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金海,吴栋昌,李争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耿金海,男,汉族,1954年5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吴栋昌,男,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李争周,男,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豫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耿金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栋昌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自行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已付款到位。2017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吴栋昌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争周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同时解除申请人耿金海向法院提供4万元担保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