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414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许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1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凌庆联。委托代理人谭新民,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波,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