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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生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华,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华,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生华与被执行人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标的款即借款本金98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元、执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另系本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涉案执行标的较大;同时,经对被执行人陈燕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革审判员 李信平审判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