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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毛亿、任达琴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亿,任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余庆县。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系余庆县敖溪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毛亿,男,生于1974年3月2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任达琴,女,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毛亿、任达琴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毛亿、任达琴交纳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毛亿、任达琴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2、经查被执行人毛亿、任达琴外出下落不明;3、将被执行人毛亿、任达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经与申请人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出现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胡 越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