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合强与苏延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强,苏延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158号原告:赵合强,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延岭,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赵合强与被告苏延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合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合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赵合强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佼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