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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合强与苏延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强,苏延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158号原告:赵合强,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延岭,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赵合强与被告苏延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合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合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赵合强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佼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