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东华、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东华,江飞,雷孝周,刘健,黄冈市邦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江东华,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申请执行人江飞,男,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申请执行人雷孝周,男,汉族,1947年4月8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健,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麻城市,被执行人黄冈市邦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黄冈市明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54453303。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606860164。负责人:唐财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东华、江飞、雷孝周与被执行人刘健、黄冈市邦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鄂1121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并出具结案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立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