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民初1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森畈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盎美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盎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162号原告:上海森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盎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洪美华。原告上海森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盎美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