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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华军与蒋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军,蒋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490号原告:叶华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楚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美君,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华军与被告蒋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蒋美君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美君于2013年1月11日向原告叶华军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原告70000元,余款150000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美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华军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蒋美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