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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管宏明与钱佳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宏明,钱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管宏明,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钱佳俊,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沪0116民初4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永华、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钱佳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67.57元。另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管理、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7)沪0116民初4489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