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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锁成、王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锁成,王枝,韩海亮,韩松贵,韩春霞,韩冬霞,武花锋,铁志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71号申请人马锁成,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王枝,女,194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韩海亮,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韩松贵,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韩春霞,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韩冬霞,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武花锋,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铁志昌,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花锋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铁志昌名下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韩海亮为申请人马锁成、王枝等六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武花锋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铁志昌名下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铁志昌名下的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属肇事车辆);二、查封担保人韩海亮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嵩山大道中段南侧自东向西2单元2层东户(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上述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马锁成等六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