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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宝福与李汝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汝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变更保全用)(2017)鲁1482财保541-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张宝福,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申请人:李汝旺,男,199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汝旺与变更保全申请人张宝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54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宝福驾驶(王岩所有)的黑M0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M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期限为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被保全人张宝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供在中国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20000.00元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张宝福驾驶(王岩所有)的黑M0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M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