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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玉石、张乃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张玉石,张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50号申请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张玉石,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望海村。被执行人:张乃元,男,195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望海村。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玉石,张乃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兵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