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玉石、张乃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张玉石,张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50号申请人: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张玉石,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望海村。被执行人:张乃元,男,195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望海村。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玉石,张乃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兵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