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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4048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1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2、婚生男孩王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依法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王某2,××××年××月××日生男孩王某3。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不知道照顾家庭;自2002年开始被告经常酗酒,打骂原告。原告于2003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经常酗酒,打骂原告,甚至多次殴打女儿王某2。2017年7月11日,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持续的家庭暴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1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王某2,××××年××月××日生男孩王某3。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3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和好后共同生活。现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原告到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后基础;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彼此之间应当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家庭矛盾实属难免,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包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嘉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