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陈美香,程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唐马乡陈丙村060号。法定代表人:温宗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意,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凌二路。主要负责人:石晓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香,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城,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以上俩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伦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美香、程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以琳林建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