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艾红、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艾红,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1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鸿炜,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红,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永祥。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艾红、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988.5元,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柳审 判 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