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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永安、杨明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安,杨明山,天津市通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4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安。被执行人杨明山。被执行人天津市通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庆饶。申请执行人王永安与被执行人杨明山、天津市通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61289.00元。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现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已查封杨明山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赵宝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