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晓明、张法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明,张法宏,李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张法宏,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李真涛,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周晓明与被执行人张法宏、李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7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1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张法宏在莱芜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山支行的工资收入进行了轮候查封。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要求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出(2017)鲁1203执123号失信决定书,根据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被执行人张法宏、李真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