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峰与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峰,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1民初594号原告:杨建峰,男,1981年1月10日生,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望溪村三组人,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杨鹏被告:王海,男,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峰与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海主动向原告杨建峰履行了工资报酬的给付义务,原告杨建峰的民事权利已经实现,原告杨建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峰撤回对被告榆林市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1.5元,由原告杨建峰负担。审 判 长 陈 建 新人民陪审员 孙 彦 玲人民陪审员 高 继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