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刑初113号自诉人张xx。代理人贾新民,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荆梦捷,女,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xx,。辩护人张亚辉,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41983********,汉族,临猗县孙吉镇铁北村第五居民组人,农民。系被告人周xx之子自诉人张xx以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自诉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xx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晋元审 判 员 谢海涛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