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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庄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皖1323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庄亮,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胡玉峰,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3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玉峰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玉峰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玉峰在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