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恢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恢执32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7月3日生,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1996)义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