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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乾坤与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乾坤,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3296号原告雷乾坤,男1985年6月10日,汉族,住息县。被告和强,男,1985年,汉族,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乾坤诉被告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8月30日10:0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雷乾坤在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雷乾坤承担。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