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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付田、黄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付田,黄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90号之二申请人郭付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黄笑华,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登记车主。关于郭付田黄笑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法院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292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黄笑华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