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郑娅慧、毛旭升、韩献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郑娅慧,毛旭升,韩献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33号巨龙大厦1-2层。负责人:周进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孝栋、张蕾,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娅慧,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888号,身份证号:332522197708152786。被执行人:毛旭升,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街道源溪社区源溪五路63号,身份证号:362322198607158117。被执行人:韩献策,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体花园59幢1单元1414号,身份证号:612329198010251411。本院在案执行的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郑娅慧、毛旭升、韩献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献策名下车辆云A622**号汽车壹辆,下落不明;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星体花园59幢1单元14-15层1414室,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武云春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