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青松与朱永富、吴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松,朱永富,吴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486号原告:林青松,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永富,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巧林,女,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松与被告朱永富、吴巧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青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青松负担。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