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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青松与朱永富、吴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松,朱永富,吴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486号原告:林青松,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永富,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巧林,女,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青松与被告朱永富、吴巧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青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青松负担。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