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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廷玉与邓传辉、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廷玉,邓传辉,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578-1号原告:贾廷玉,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康若君(实习),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传辉,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路1086号金辉彩钢(厂房);太和办事处地址:太和县光明路腾华高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01762747。负责人:贲培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廷玉诉被告邓传辉、滁州市衡贯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廷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传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廷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传辉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廷玉撤回对被告邓传辉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朱贝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