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7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艾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漆德荣张光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艾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漆德荣,张光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451号原告:重庆艾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十字街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2311123H。法定代表人:曾杰,总经理。被告:李刚,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漆德荣,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光第,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艾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漆德荣、张光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艾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艾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瑞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