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孙长刚、吴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孙长刚,吴培,孙美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2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负责人:陶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阔,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职工。被告:孙长刚,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吴培,女,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美路,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被告孙长刚、吴培、孙美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雪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