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袁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9月11日,汉族,住月湖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月湖区。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袁某申请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王某应支付申请人袁某案款101554元,承担执行费1423.31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某在鹰潭市农商行有股金帐户,本院已于2016年12月8日将该帐户查封。由于该帐户为股金帐户非存款帐户,不能直接扣划且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雨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某、王某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