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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恢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左松涛、杨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松涛,杨余强,万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松涛,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杨余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万晶晶,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系杨余强之妻。本院在执行左松涛与杨余强、万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余强、万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余强、万晶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余强、万晶晶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前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双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