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林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9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解放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193。法定代表人:鲍敏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益群,该行员工。被告:林松,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