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芳民、李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芳民,李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薛芳民,男,39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李红珍,女,39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芳民、李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红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珍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存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