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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薛芳民、李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芳民,李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薛芳民,男,39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李红珍,女,39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芳民、李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红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珍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存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