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文与榆林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76号申请执行王文,男,1975年7月出生,满族,河北省人。被执行单位榆林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李春怀,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榆林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医疗费等共计667527.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9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了案款,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兑现给了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