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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忠兴、祝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兴,祝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兴。被执行人:祝小军。陈忠兴与祝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忠兴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小军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祝小军名下浙H064**车辆,因未扣押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祝小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忠兴同意被执行人祝��军的分期还款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