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忠兴、祝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兴,祝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兴。被执行人:祝小军。陈忠兴与祝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忠兴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小军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祝小军名下浙H064**车辆,因未扣押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祝小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忠兴同意被执行人祝��军的分期还款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