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传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204号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传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传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安宁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