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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男,196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05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彩芳审判员  贠宁宁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