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00号被执行人: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绍祥,该公司总经理。陆南飞、陈静怡、陈陆璟波、陈龙虎、蒋旦英与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6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虞山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执行案件数百起,债务累累。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604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未查获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6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