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念娃与姜世平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念娃,姜世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759号原告:杨念娃(又名杨念社),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小玲,女,195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被告:姜世平,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念娃与被告姜世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念娃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念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