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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念娃与姜世平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念娃,姜世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759号原告:杨念娃(又名杨念社),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小玲,女,195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被告:姜世平,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念娃与被告姜世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念娃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念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