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达欣园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9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达欣园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京O**写字楼2401室。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达欣园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9806号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默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