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翟国军、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国军,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861号申请执行人翟国军,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国军与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7】第00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国军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4832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翟国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翟国军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48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