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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世榕、谢成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榕,谢成滔,黄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榕,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得仙游县。被执行人谢成滔,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得仙游县。被执行人黄梅凤,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得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榕与被执行人谢成滔、黄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成滔、黄梅凤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李世榕借款人民币949418.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谢成滔、黄梅凤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成滔、黄梅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